2007年8月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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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飞行员要“飞”被索赔1800万元
本报记者 陈卓 实习生 朱敏 通讯员 徐晋

  近几年,航空公司飞行员解约遭遇天价索赔的官司并不罕见,但历时近17个月还远未完结的“拉锯战”并不多见。
  近日,义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就受理了这样一起飞行员被索赔1800万元的案件。飞行员说,他们愿意支付合理的费用,但每人300万元的“天价”实在让他们无法承受,并说,如今他们的生计都已成了问题。

   服务8年:
  6名飞行员提出辞职
  事情要从9年前说起。1998年,毛先生等人与温州东华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浙江东华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1998年至2013年。
  毛先生说,1998年,航空公司出资送他们去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深造,学成后他们作为飞行员一直在航空公司工作。但就在去年三四月间,包括毛先生在内先后有6人向航空公司递交书面辞职信,要求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毛先生说,他们从事的主要是航空摄影、科技试飞工作,虽然待遇不高、职业病等也是辞职原因,但主要还是觉得现状距离理想太远、一些东西总是得不到兑现才让他决心离开航空公司。
  航空公司收到辞职信后,拒绝6人的辞职要求。后6人致函航空公司,要求出具劳动合同已被解除的证明,并退还其6人的人事档案、技术档案和身体档案。但航空公司认为他们违反劳动合同,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毛先生等6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解除劳动合同:
  走完劳动仲裁、两级审判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部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本案中,申诉人已经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
  去年9月,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裁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将申诉人的有关档案转交申诉人新的工作单位或申诉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航空公司不服,以劳动合同纠纷为案由,将这6名飞行员告到了义乌市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飞行员解除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解除,航空公司将飞行员的有关档案转交给他们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航空公司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今年5月,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至此,双方的劳动合同被确认解除。
  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毛先生等人却迟迟不见档案转交。“没有档案,我们就没法到新的单位上班。17个月了,我只能每月领400元过日子。”毛先生说。
  6人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会把他们的人事档案转交到他们的户口所在地,但飞行技术档案和飞行员身体档案要转到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那里有专门的‘飞行员流动小组’。”记者联系到航空公司的赵经理,他给出如上答复,说本周可办理好人事档案的转交工作。

   索赔分歧:
  双方价格相差10倍
  毛先生等6人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航空公司于今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毛先生等6人每人赔偿近300万元。
  毛先生说,在最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份附件——航空公司在其“飞行员管理规定”的第8条是专门针对此的,“在公司服务期限未满的飞行员要求调离公司,经公司同意后,还需按离开当年飞行学院高教机培训毕业费用的150%偿付公司……从见习正驾驶开始,在副驾驶偿付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技术等级偿付10万元累加……”
  毛先生说,他们愿意赔偿,但是根据2006年飞行学院培训大纲以及费用标准,公司要支付的相关培训费用大约在20多万元。“按照150%的比例偿付公司,也无法算出300万元的天价啊。”
  那么,航空公司这300万元的违约金和补偿费用是如何算出来的?
  在今年6月7日航空公司递交的仲裁申请书上,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毛先生支付违约金127.8万元,赔偿其违约造成的损失182万元,以及即时返还一套房屋。
  仲裁申请书中讲到,“经查2006年的飞行学院高教机培训毕业费用为人民币65.2万元,被申请人的技术等级为简单地区正驾驶,则其支付的违约金为127.8万元”。
  赔偿损失方面,航空公司根据的是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规范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第16条:“运输航空飞行人员的流动补偿最高标准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养费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养费用,以年均20%递增计算补偿费用,最高计算10年,即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毛先生等人工作了8年,申请书认为其应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补偿费用为182万元。
  “如果仲裁之后还是要走诉讼途径,我们也不会请律师了。标的太高,我们现在连生计都成问题,请不起。”如今,毛先生等6人既有充满了期望的等待,又对未来路途如何走下去十分迷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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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中,航空公司和毛先生等人都表示对之前的飞行员辞职跳槽案都有所了解。
  去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飞行员辞职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传出,2004年至2006年8月,已先后有100多名飞行员提出辞职。
  据预测,民航业正以12%~14%的速度增长,到2015年,飞行员缺口将高达1.8万名。2004年,民航总局颁发新的全国通用的飞行执照,其目的之一就是鼓励飞行员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解决过去各公司待遇差距问题。
  专家提出,这种情况下,飞行员流动是拦不住的。对于机长辞职频频引发的巨额赔偿事件,航空公司不妨引入机长转会制来解决——可以借鉴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制度、驾驶执照的注册制度等,即飞行员如果要飞行必须注册,促使两家单位之间进行沟通,转让飞行资格或者分分档次,这样既可保护劳动者的择业权,同时也可平衡两家航空公司之间的利益。